吉林省科技专家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08 15:34:55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省、县域突破、人才兴业战略,促进农民增收,探索科技人员为“三农”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方式,省科技厅决定在省内启动科技专家特派员活动。为保证科技专家特派员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专家特派员

科技专家特派员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政治表现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创业激情,并能够身体力行、长期坚持工作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建设,领办、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家型科技人员。

二、科技专家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

在科技专家特派员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进行适当地引导和推动,监督和管理实施的方式和方向,做好服务。

(二)自愿性原则。

科技专家特派员采取科技人员自主自愿的原则,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初选和申报。

(三)开放性原则。

科技专家特派员制度面向社会,积极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

(四)市场化原则。

科技专家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租赁经营和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户、企业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长效运行机制。

(五)双向选择原则。

科技特派员的派出,首先由各市(州)根据本地的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提出需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中符合专家特派员标准的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各单位负责组织初选和申报,省科技厅负责派出。

三、科技专家特派员的职责

(一)示范推广科研成果。

科技专家特派员把新品种、新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集中展示或示范,使农民、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积极引导和启发农民或经济组织引种(养)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有力地推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转化。

(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科技专家特派员要紧密联系农业生产实际,主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农民、企业提供致富信息和市场信息,减少农民或企业发展致富项目的盲目性,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益。

(三)进行科技培训活动。

1、科技专家特派员通过现场指导、办班讲座、卫星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农民技术水平,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答疑等其他方式让农民学到更多更好的农业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传授种、养、加等方面的科技知识和技能,提高农民技能水平,增强农民增收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2、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市(州)下派的科技特派员、农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科技特派员、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的农技水平和创业能力。

(四)项目研发。

科技专家特派员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或企业需要,面向生产,组织科研攻关,对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或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开展重点攻关研究,直接服务于产业并推动产业发展,为促进科研与生产结合起到促进作用。

(五)产业孵化。

科技专家特派员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潜力,通过科技培训和技术、成果、项目的示范引导,促进当地支柱产业的形成和水平的提升,使科技专家特派员成为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的孵化器

四、科技专家特派员的选派

(一)选派程序:

符合科技专家特派员要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技人员(注:专家大院首席专家不可以申报专家特派员),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进行初选和申报,省科技厅批准确认。

(二)申报材料:

《吉林省科技专家特派员申报书》、科技专家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合作协议书。

四、科技专家特派员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科技专家特派员派出单位:

科技专家特派员派出单位要为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科技兴业工作中去,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创造一个踊跃参加科技兴业的良好氛围。科技专家特派员在派出期间行政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派驻地合作单位:

1、科技示范基地:供专家特派员示范、展示农业新成果、新技术。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代表本产业先进水平,示范基地不仅要有较大的社会效益,而且还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科技培训条件、网络信息条件、科技专家特派员公示板、食宿条件等。

(三)科技管理部门:

对经认定和选派的科技专家特派员,有关管理部门将在科技项目和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当地政府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匹配。科技管理部门支持科技专家特派员的科技经费,由科技专家特派员与合作单位协商使用,确保资金合理用于专家特派员制度的实施。

五、科技专家特派员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家特派员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为专家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专家特派员的合法权益;科技专家特派员派出单位要在政治上鼓励、经济上奖励、职称上激励,从各方面为他们开展兴业工作创造条件。

1、建立协调组织机构。科技专家特派员制度协调领导机构由当地政府牵头,组成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当地县、乡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科技专家特派员担任,组员包括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龙头企业领导、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技术人员。

2、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科技专家特派员制度要有发展目标、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推进工作的措施等。

3、制定规章制度。包括科技专家特派员领导责任制、科技专家特派员服务岗位负责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吉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吉林省科技专家特派员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