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澳大利亚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经验
发布时间:2016-12-22 10:14:00

美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其农业发展战略中,美国联邦政府十分注重对农田水利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财政投入在农田水利建设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1)建立规范灌排工作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了保证农田灌溉工程在经济上可以保持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从法律基础进一步明确了由农民所有、运营的农田灌溉模式,且政府部门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同时,法律还规定农田灌溉工程中带有公共性的部分权利赋予政府组织。比如美国1902年的《垦务行动法》就规定,政府部门修建农田水利时,需要与农民(买方)事先订立协议,此种事先订立合同的模式使得负责修建的美国垦务局更加注重后期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并使农田灌溉工程的所有权更加明晰。(2)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融资。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农民是美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其中,政府财政性拨款占据总投资的60%以上。另外,大部分财政性资金是通过市场化贷款给非公益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只有少部分财政性资金是无偿的。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建设过程中,除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直接拨款外,还有发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债券、社会团体与个人捐赠、农民自筹资金等筹资模式。也就是可以说,政府、民间投资相结合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模式既减轻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充分发挥了社会各方面参与农田水建设项目的积极性。在相对落后地区,联邦政府主要通过赠与或零利率融资的方式进行资助(联邦法律规定,对于一项项目资助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总量的75%,目前美国实际操作为50%)。同时,灌溉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图纸设计等技术方面的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支出。(3)各级政府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在美国,水利建设项目投资60%以上来自于政府财政资金,资金数额庞大,为此,需要在各级政府部门间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对水利事权及职责管辖划分,财政压力逐级得到分解。根据逐级分解财政压力思路,按照政府职权管辖范围,美国联邦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范畴进行了分工,其中,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农业大型河流、跨州河流的建设与管理,农业中、小型河流的建设与管理则主要有各州级政府负责。另外,防洪、生态环境改善等公益性较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则以政府投资建设,对水、电等一般性建设项目,主要采取推向市场的模式,由受益者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对于较大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争得到国会批准后,州级政府就可以获得资金保证,联邦政府负担投资总额的65%,余下部分由地方政府负担。(4)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美国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政府控制的权力有限,社会力量参与程度高,在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主要承担服务者角色。一方面,提高了农村水资源的分配公平性与管理效率,加大了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资金筹措力度;另一方面,也将大量的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成本(费用)转嫁给了广大用水农户,比如,对于急需、又缺少投入的工程项目,只要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美国联邦政府就可以向此项目提供长期、无息(低息)贷款,偿还期限为40~50年,年贷款利息为3%。农户将全部贷款偿清之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产权则归农户所有,此项政策全面激起了农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形成了良性的投资机制。同时,美国政府还授权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向社会发行免税债券,此类债券利率通常高于金融机构利率,还款期限较长,一般20~30年。另外,对于经济效益比较显著的农田水利工程来说,开发单位还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自筹的方式筹集一部分建设资金。澳大利亚的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澳大利亚是大洋洲土地面积最大的国家,其中,70%的国土为干旱、半干旱地带,自然降水量很少。为此,澳大利亚要发展、壮大农业,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尤为重要。(1)注重多重效益项目和指标。澳大利亚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首先,农田水利工程要在蓄水量3万hm3以上,农田灌溉面积3万hm2以上,与此同时,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时,澳大利亚政府部门还要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性评估,要充分考虑到农田水利工程是否对子孙后代造福等指标,只有符合以上述条件,澳大利亚政府才会给予审批。(2)水利投资以政府和农场主为主。政府、农场主是澳大利亚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投资主体,其中,政府部门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方面,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则由农场主根据自身需求自行投资,农场主可以获得由政府部门提供一定数量优惠贷款,比普通的商业贷款利率低7%左右。同时,澳大利亚政府部门还在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引进等方面给予了大力鼓励和政策支持,为其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与竞争环境。(3)水利设施的管理私有化。1995年,澳大利亚的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开始,将国家的管理水利灌溉系统转让给私人企业、农民,变成了企业、农民的股份。因此,澳大利亚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就变成了企业、农民参与的私有化经营运作模式。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对从事农田水利管理企业有一些具体要求,假如企业没有按时完成任务,政府部门则会运用行政力量取消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另外,这类私有企业并不是以纯盈利性为目的,其每年经营获得利润除了支付企业董事的其本薪金之外,其余利润则被用于储备基金,以降低下一年的农田水利建设费用。由此可知,这种私有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既调动了企业、农民主动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也提升了农田水利工程运作效益。(4)水权市场交易机制。澳大利亚的农田供水管理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控股、政府参股经营、管理权私营等,虽然管理模式不同,但澳大利亚对所有农业用水户都需按全部费用核算水价,费用主要包括资产成本、投资回报、年运行管理费、财务费用、资产机会成本等。另外,澳大利亚农业灌溉水价还要参考用户的用水量、农作物种类及水质等主要因素,一般实行农田用水基本费用加计量费用的两费制。摘自张凯、马培衢《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国际经验与启示???以中国河南省为例》一文。

来源:《世界农业》2016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