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29 09:04:00

美国作为农业大国,以其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高效的农业生产方式和高额的农产品对外贸易长期居于世界首位。美国粮食产量占世界粮食总产量的20%左右,其中的80%是由农业合作社生产加工的。美国农业合作社始终坚持以服务农民、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宗旨,其不但组织完善、功能完备,且数量多、分布广泛,承担农场从播种到收获的一切事务,是美国农业现代化生产的主要形式。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美国农业高度分工协作,产业化发展成熟,现代化程度很高。美国有3亿多人口,其中住在农村地区的人仅占约2%,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不到1%,其中又只有半数将农业作为主业,农户经营土地主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民通过参加农业合作社,以较低的成本,完成农场的耕作、喷药、灌溉和收获,以及农产品的播种、施肥和加工等程序。根据美国农业部合作社发展局发布的农业合作社统计资料:2006年美国农业合作社为2675个、社员数达260万人,因部分农民参加了一个以上的农业合作社,社员数超过美国农民总数[1]。

美国农业部认为:农业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营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1]。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属民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民提供生产、销售和加工服务,物资供应服务,信贷和新技术服务等,被视为农民、农场的联合体。

1.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类型

美国农业合作社遍布全国,按其职能大概分为:一是销售和加工合作社,加工和销售各类农产品;二是供应合作社,为农场提供和销售石油产品、农用化学制品、肥料、种子、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和其他生产资料;三是服务合作社,经营各种运输、播种、仓储和烘干等业务。

2.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开放和自愿入、退社原则,即参与的农民入社和退社自由、地位平等,不分出资多少、入社先后,均和其他社员一样享有表决权、参与权、利润分配权和接受教育培训等权利。同时,都履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货物、提供劳务等义务。二是成本经营原则,即合作社始终坚持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实现社员之间互惠互利为目的。三是民主管理原则,基本表现形式是一人一票制,即每个社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而不管其拥有股票的多寡。四是股本收益限制原则,即对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予以限制,根据联邦立法和州法律的规定,合作社股份或社员股金的年红利率不得超过8%[2],而且根据社员在合作社中的惠顾量进行分配。

3.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营特点

(1)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为保证农业合作社正常运作,拥有固定的资本存量,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社员认购,也称为股金筹集机制。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对应的股金。另外,还通过发行优先股,吸收外部投资者的资金[3]。二是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分配盈余,大大提高社员入股积极性。三是借贷本资,即各种银行贷款。美国有专门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贷款。

(2)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运作方式。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模式上也是平等协商、投票表决。合作社全体会员组成社员大会,由社员大会投票选举董事会。通过社员大会,合作社成员可享有监督和检查合作社一切事物,若发现合作社没有按法律、社章和细则等办事,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危害合作社利益时,可提起诉讼以保护合作社的利益。由社员大会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一般来自社员,其职责是经营本合作社的日常事务,确保其按相关规定正常运作。美国农业合作社往往采取与社员签订合同的方式提供服务。社员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作社,然后签订相关合同,双方在合同规定中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在利润分配上,美国大多数新一代合作社采用按与社员的交易额大小来分配剩余利润和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和两种结合的方式,实现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结合,能够有效地调动农民出资出力的积极性。因此,美国农民参与行业合作社的积极性高,社员数量超过了美国农民人口数量。

(4)美国农业合作社间的协作与交流。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和参观访问活动,合作社之间经常进行信息交流,及时交换在生产技术、行业立法、产业政策、市场变化、出口进口、贸易谈判等方面的信息。合作社之间还会共同携手解决一些本领域内的共性问题,如开发新品种、测试动植物的生长特点、药物测试、价格补贴、进出口贸易磋商、联邦立法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等[4]。这种相互交流与协作促进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合作社成功的一项重要原因。

二、美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立法保护和政策支持

1.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体系

美国早在1922年颁布的《卡帕?沃尔斯太德法》作为《合作社大宪章》,对合作社的集体性质、运作机制和经营原则作出规定,承认农业生产者在自愿基础上为共同利益结成协会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有限的反托拉斯豁免[5];1926年《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了反托拉斯豁免条款,允许农户和联邦农户合作社体系的不同层级之间交换价格和其他市场信息;1937年《农业营销协定法》批准了农民通过合作社协会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增强行业自律;《农业公平交易法》承认了农民自愿地共同加入合作社组织的需要,并宣称对于此权利的干预是违反公共利益的[6]。除此之外,美国根据变化的农业形势和国内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农业法,众多的法律、法规为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完备、可靠的法律保障。

2.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

(1)财政政策支持。美国实行的是以工补农的反哺政策,强大的工业力量做后盾,使政府有充足的经费对农业进行扶持。200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拨款,规定在今后10年内,政府用于农业的拨款将达到1900亿美元[7]。各级政府对辖内农业合作社都给予巨额财政支持,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政府的补贴占24%,其主要形式有:差额补贴、休耕补贴和灾害保险补贴。对于种植一些特殊作物给予直接补贴,能加工成商品且可供出口达50%以上的农产品可申请展销费和宣传补贴[8]。农村电话合作社、农村电力供应合作社等公共事业合作社由政府提供直接补助、贷款。

(2)税收政策优惠。美国政府除了没有专门针对农业的税种,使合作社的整体税负明显低于其他工商企业之外,还实行各种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延期纳税、减税及免税。美国各州均出台了农机销售和使用的减免税政策,并且对农用柴油也实行免税政策。

(3)农业信贷政策保证。美国农民申请资金贷款主要有政府贷款(如美国中央合作社银行)、公司贷款(如农产欠信贷公司)和银行贷款(如各农业信贷区的合作社银行)3种形式。以比一般工商贷款利率低的贷款及优惠条件,向全国所有的农业合作社的设备购置、资金补充等提供融资服务,这是农业合作社外部融资的主渠道。同时,美国政府根据《国家农业贷款法》成立了农业信贷总局,负责监督全国的农业信贷合作系统。政府通过政府基金对合作社进行贷款担保,最高担保额占合作社贷款的80%,使农业信贷服务安全稳定的进行[6]。另外,合作社自行研究开展的项目,经审核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或地区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4)农业保险辅助。在农业保险方面,美国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现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业保险体系。在美国200万农户中,有近150万户投保了农业险,参与率高达75%[8]。目前,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已经完全形成了以私营或民营为主的单轨制度,联邦保险公司转而经营对私营或民营保险机构的再保险业务[9]。

(5)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美国农业科教体系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形成了科研、推广和教学“三结合”的科教体制[10]。美国农业科研主要由大学和科研机构承担,农业科研经费每年可达15亿~20亿美元,近年来仍在增加[11]。还有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本国农业项目服务的农业部农业研究服务中心。美国农业推广体系经费比较充足,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农业(农机)科研推广的经费随国民经济增加的比例增加预算[12]。美国政府还建立了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心,向农业合作社提供建立可行性分析、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销售指导等帮助,组织专门的听证会,根据农业合作社的具体要求制定农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等。以上各种机构的紧密结合,使美国的农业科技快速、高效地进入生产领域,使得美国农业始终在世界上保持领先地位。

三、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1)财政支持。国家应向合作社加大财政投资力度,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规模,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2)信贷支持。国家信贷系统、各类银行系统及私人信贷系统等,都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

(3)税收支持。虽然中国税收惠农政策广度和力度在逐年增加,但其针对性和可靠性不强,中国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专门针对合作社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能起到对合作社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4)科技推广和文化知识普及。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政府应充分支持伴随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一系列的活动,如科学技术推广、文化知识普及和对成员的教育等。另外,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干部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新途径。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执行机制,拓展其服务职能

结合中国自身特殊情况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首先,合作社在运行中始终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以服务入社农民、满足其经济和社会需要为宗旨,维护农民的利益,注重产品服务的体系化。其次,将更多有学历、懂专业技术的人员充实到合作社当中,加强人员配置,提升高效经营的发展理念,提高抗拒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最后,在服务职能方面,积极探索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不仅仅提供技术、信息和产品销售服务,更重要的是要开展深加工领域的合作,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耕、种、收环节向农田改造、农产品储运和加工等环节延伸,从传统的种植业向畜牧、渔业、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领域扩展。让农民的产品获得增值,让农民充分享受产后环节带来的巨大利润。可以通过项目扶持,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

3.重点培育营销能力,提高合作社自身竞争力

在美国农业合作社中,销售和加工型合作社占很大比重,在发展上也相对较好。中国在发展合作社的实践中也证明,营销型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不但数量多,而且分布广泛,起到了典型带动、以点带面的作用。因此,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的发展中,应重点培育其营销能力。在合作社管理机制中增加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营销活动的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市场营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合作社产品推介会、展销会等活动等。

4.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教育,增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提高对合作社的认识和重视

中国由于合作社类型少,功能不健全,社员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运作能力有限,使合作社之间很难进行信息交流和相互学习等活动。针对此问题,通过构建广泛覆盖农村地区的教育体系,如组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和参观学习等形式,不但加强合作社教育,增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实现知识、资源和信息共享,而且提高了他们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建立跨区域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不但能及时反映合作社的具体要求和建议,加强了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能及时了解发展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5.建立完善农业科教组织体系,促进农业教育、研究和推广的紧密结合

美国建立了多层级、覆盖全国的农业科教组织机构,确保农民普遍接受农业教育培训。因此,中国要不断建立与完善省、市、县多层级的农业科教机构,建立与完善深入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从而使农业科教活动日常化、惯例化。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