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税扫描
发布时间:2008-01-14 11:06:00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传统的“独立”农民已很少见。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已将原始意义上单打独斗的农民演变为农场主??或个人或家庭合伙或家庭式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是现代意义上西方的农业生产者。这些农业生产者在税赋上与其国家的非农业生产者享受同样的国民税收待遇,而农场主及雇员交纳的税收与城市的其他普通纳税人交纳的税收已无两样。只不过由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农业生产问题上实施特保政策,在农业生产者税收优惠、价格补贴、货币政策上采取了种种倾斜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使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者继以为业,其生活水平甚至于比这些国家的非农业生产者平均生活水平还要高一些。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者被称之为“躺在政府怀抱里”的一群人。

由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绝大多数由农场来完成,农场也就基本上承担了大多数涉农税收的义务。农业生产者交税的主要环节是在农产品销售或销售以后,他们原则上是按销售额或纯收益计税的,没有实现销售便谈不上交税了。我们虽然看到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征收的税种很多,如若身临其境,你就会发现,在这里国家真正由农业生产者支付的税款少之又少,甚至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何况,有些农业生产者表面上交了一些税,但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从财政中予以反贴,实际算下来,他们的税赋在大多数时间里是负数。

一、欧盟国家致力于农产品自给有余的税收政策

欧盟可以说是世界上“重农主义”色彩最浓的地区。目前,欧盟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税收倾斜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收益税

收益税是欧盟诸国对农场征收的重要税种之一。按欧盟国家的税法,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场取得净收益一般都要依累进税率缴纳公司收益税。现实中,由于欧盟各国对农产品生产过于“呵护”,公司收益税常常被用来向农业生产者特别是小农提供间接的补贴。

按照德国的税法规定,农场主的年收入或经济价值在一定的水平以上,必须建立自己的账簿。然而,德国的大多数农场均是家庭作坊式的,其规模与美国的农场相比要小得多,他们难以建立健全账簿。德国的农业税收管理部门既听任小农场主有能力也不建账的行为,也没有足够的人员去控制这么多家庭作坊式的小农场。因此,德国对农场净收益课税采取了一种简便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来估算所有小农场主的纳税农业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农场的净收益依照平均值进行推算。德国的税务局估算出的净收益是相当低的,大约为德国农场实际净收益的60%左右。

在丹麦,税法把农场主当作特殊的商人来对待,丹麦的农场主可以选择政府的税收安排。农场收入用于私人消费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部分用于农场经营的收入可以享受较低的法人税率。丹麦税法中比较特殊的是征收开发税,对农业财产从农村转移到城区或转移到避暑别墅区,最高可按60%的税率征税。这是丹麦为保护农业用地或农用生产资料不被侵蚀的一项重要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国家对农场主征收收益税时,均有法定的免税额,如果农场主(包括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在一定水准的范围内完全免征收益税或在征收收益税时予以扣除。这个免税额与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有关,也就是说,它视农场主家庭成员的多少及供养人的情况不同而定。总之,它旨在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农产品流转环节的特别税收优惠

由于欧盟国家实行的是比较彻底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征收就反映在各个环节。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可人为地控制纳税数额,比如说,在税率的制定上采取高扣税率低征税率的办法。在比利时、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家,当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产品交易时,由于“高扣低征”的特殊农业税政策,一般来说实现不了税金。而且,农业生产者把产品出售给商业企业还可获得交易额一定比率的已付进项税额。比利时规定,由农产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支付这一补偿金,销售木材者可获得2%的补偿,其他农产品可获得6%的补偿。补偿金额允许从支付者应纳增值税中抵扣。法国采取退税办法,也就是说,对农业生产者的补偿金额由税务当局支付。销售蛋、家禽、生猪可退还销售额的5.5%,其他产品退还销售额的3.4%。

英国、卢森堡及奥地利等国家的做法是,把农业生产者纳入征税范围,但简化征收且通过特别税率使农业生产者承担较少的税收负担。德国对从事农业和林业的农林生产者对其交易额则使用降低后的特定税率计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也用相同办法计算,也就是说,德国对从事农业和林业的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不是按照增值税的正常规则进行,而按一个固定税率乘以该纳税人的交易额计算。德国目前农林产品销项税率林业为5%、农业为1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林业5%、农业8%。结果,林业企业基本不负担增值税。农业企业也无需将销项税超过进项税的差额缴纳税务机关,而是作为一种政府财政扶持基金的形式,由企业保留并安排使用。

欧盟由于对农业生产在税收上制定了许多特殊的优惠政策,欧盟农业生产领域实际上并没有税收负担。当然,欧盟对农业生产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有的国家如挪威、土耳其、卢森堡、法国等,即使对农产品征一点税,也适用较低的特别税率,并在计账方法、报税期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使农业生产者不必按照税务部门关于登记、按期申报、开具发票、保存账簿等要求执行。有的国家甚至尽可能让农牧渔业生产者不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完全不同税务部门打交道。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生产者的税收负担。

二、美国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业已实现现代化、区域化和专业化。据统计,美国拥有各种类型的大小农场近200万个,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以下,农场总销售额每年大约为2000亿美元。我们看到,在美国税制中也并没有专门针对农业生产开征的税种,从农业收费方面来说,除政府按照国家统一的收益税及其他税法向所有纳税者普遍征收的税费外,农业生产者基本上没有其他须交纳的费用。美国对农业生产者的税收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各个税种中。在美国,只要是涉及农业生产的税收都能看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这一体制特点在西方各发达国家中是普遍存在的,在实践中也对美国的农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美国政府对农场所收的税包括收益税、就业税和地产与赠与税等,其中最主要还是收益税。实际上这也不是专门针对农业生产者的,而是针对所有纳税者的,而且税收总额也很低。近年来美国以经营农场为生的农业生产者每年交纳的税款大约是200多亿美元,这与美国政府每年征收的约1万亿美元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而这200多亿美元的税款其组成部分也很复杂,由于美国的农业生产非常发达,很多农场都是农工商一体化,也就是说,美国农场每年所交的200多亿美元税款中,很大部分来自于农产品深加工。真正从事一线粮农生产的,实际是没有任何税收负担的。美国在1997年还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税收减免行动,其中关系到农业的主要是收入平均政策。这项政策使农业生产者避免了比同等收入而较为稳定的纳税人缴纳更多的税收。而布什总统上台后于2002年制定的新农业政策进一步确立了美国政府坚决扶持农业生产的信心。

由于美国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企业或个人按收入交纳的所得税是美国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美国对于农业企业收益税的优惠首先体现在它对农场规模的确定。在美国,年销售额25万美元以下属于小型农场,年销售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属于资源有限农场。资源有限农场的经营者不用交纳公司所得税。据统计,在美国以专门经营农场为生的农场主中,每年大约有1/4以上的人由于其农场为资源有限农场可以免交公司所得税,而按15%最低税率交税的农场主约占一半,需按较高税率纳税的农业集团公司总共只有5%多一点。

美国政府对农业实施的税收倾斜政策还表现在所得税税基的“独到之处”,为农业生产及农业的再投入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这些措施包括:延期纳税,即农业生产者当年的收成如未全部售出,所存部分可以等到下年再纳税;减税,即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建设生产用房等的开支可以从当年销售收入中扣除而减免部分税收。这就是所谓的“现金记账法”和“一次性扣除资本开支法”。在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对非农业获得的收入,采取“权责发生制记账法”,即收入与支出或费用实行同期性原则,尚未卖掉形成收入的货物的成本和费用不准提前扣除。而对于农业,却采取截然不同的“现金记账法”,即农场主在收到售出农产品的货款以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美国联邦政府同时规定,农场主为生产而支付的“资本开支”可以在付款当年的收入中一次冲销,即农业的资本开支中的收入和支出也是可以不同期的,这是一种鼓励农业投资的举措。

此外,美国还有一些针对农业生产的免税措施。如扩大所得税免税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励就业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亏损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缴税款抵免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所得税免税优惠。如农业劳动和园艺团体、水利工会、基地工会和农业协作工会等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和补贴所得等,均享受免税待遇。

三、形形色色的农业补贴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补贴农业的现象极为普遍,可以说是想尽一切办法对农业生产者或明或暗地给予扶持。据一份资料显示,1996年至1998年,美国的农业综合支持量为9.5%、欧共体为25%、日本为41%、加拿大为15%,发展中国家墨西哥的农业综合支持量也达到34%。这些国家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补贴,如日本农业生产者收入总额中有60%来自政府补贴。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每吨45美元,玉米27美元;欧盟对每吨谷物的补贴为55美元。在2000年,欧盟每个农业生产者所接受到的补贴实际是1.4万美元,而美国则为每个农业生产者平均补贴了2万美元。

布什政府执政以来,美国对农业的保护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去年开始实行的新农业法就是最明显的例子。该法最重要的内容和特点就是大幅度提高对美国农业的补贴以确保美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和农业安全。根据该法,从2002年后的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农业的补贴将达1900亿美元,比旧法规定的补贴增加了80%。用布什总统的话说,新农业法为美国的农牧场主“提供了慷慨而可靠的安全网”。

按WTO协议口径计算,1996年至2000年,中国财政对农业支持总量分别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9%、5.3%、7.4%、7%和8.8%。按照相同的口径,美国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50%左右,日本60%左右,而欧盟更是高达76%。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至20%。这些政策的实施使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者继以为业,其生活水平甚至于比这些国家的非农业生产者平均生活水平还要高一些。

可以说,由于欧美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普遍采取了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长期大规模的农产品轻税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欧美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这些国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来源:中国乡村旅游网